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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當前我鎮矛盾糾紛特點、存在的_矛盾糾紛組織實施

      分類:部隊思想匯報 時間:2020-01-29 本文已影響
      當前我鎮矛盾糾紛特點、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一、當前農村矛盾糾紛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 1、土地問題成為焦點和難點。其原因:一是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之后,國家對耕地使用權實行30年承包期不變的政策,特另是減免農業稅和種糧補貼等系列惠農政策的出臺,使廣大農民對土地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惜地意識日益增強;
      二是三荒四邊、自留地等歷史遺留問題引發的矛盾稍有不慎極易引發較大的矛盾糾紛。(農戶之間的土地權屬不清土地權屬比例不清,糾紛不斷。而村干部基本上不了解當時歷史情況而無法處理,又不能很好的想盡辦法解決矛盾糾紛,使問題越來越復雜,直至最后難以解決。這類糾紛到法院,因不屬法院主管范圍,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有適用的法律條款:《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宅基引發的相鄰權糾紛越來越多。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村宅院的翻建、改建日益頻繁,宅基地糾紛、宅院建筑相鄰權糾紛日益突出。其原因:一是村寨建設缺乏統一規劃,即使有規劃也沒有得到嚴格執行,宅基之間沒有明顯的界限加之由于時間久遠又無明顯的證據鏈而無法確權使搶占、強占、多占宅基地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由于建房設計施工不規范,隨意性比較大,妨礙到他人住房的通風、采光、排水等相鄰權,導致這類矛盾糾紛常發、多發?!?3、村委會舊帳的問題。有些鄉鎮政府、村委會過去為了公益事業、搞基本建設或交稅等向個人借款,原任領導沒能及時履行償還義務。領導更換之后,新任領導更是以各種理由推拖不管,一拖再拖而陳欠金額達幾萬、十萬償還老賬的壓力之大。由此引發債權人纏訴纏訪。

      4、婚姻家庭糾紛不斷上升。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不和諧必然帶來相應的社會問題,比如老人的贍養、子女的教育撫養等問題。從大量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來看,多數與父母長期不睦或離異、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管理有關,據了解,人民法院近幾年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上升幅度較大。其原因:一是傳統婚姻家庭觀念受到現代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與離婚的隨意性較大;
      二是部分人員長期在外務工,也是家庭不穩定的重要因素。

      5、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逐年增多。

      1、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糾紛;
      2因醫療事故造成的醫療賠償糾紛逐年增多;
      3建筑施工安全造成的人身傷亡賠償糾紛;
      如果處理不及時也很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二、農村矛盾糾紛的主要成因 1、因農村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群眾經濟活動的形式與層面的變化,導致利益格局的改變,由此引發的新現象、新問題層出不窮。

      2、群眾的思想觀念正在悄悄地發生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傳統的美德受到沖擊,古樸的鄉風遭受感染,有相當一部分群眾愛以自我利益為中心,導致親友之間,鄰里之間感情淡漠,個人與集體之間信譽度降低,大局意識缺乏。

      3、許多人對法律以及和諧社會理念的理解以偏概全,斷章取義,只知道維護自身權益,卻不愿意依法履行義務,對基層政府的方針政策愛持懷疑和觀望態度。

      三、矛盾糾紛的特點 1、起因往往較為復雜。當事人具體爭執的權益經常只是一個導火索,它牽連著方方面面的因素。通常是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權益,乙方又侵犯了甲方的權益,有的還牽涉到第三方、第四方的權益,給人一團亂麻的感覺。

      2、時間跨度大。有的糾紛涉及幾年、甚至十幾年、幾十年、的事,有的還與自然環境的改變,歷史的變遷以及國家政策的調整有關。

      3、涉及的人數多。這有客觀的因素,即糾紛的爭執物與許多人有關。也有主觀上的原因,即有人挑唆、有人慫恿、有人起哄。

      4、調查取證難。糾紛發生地的知情人基本上與糾紛的當事人都是鄰居、親友,他們都不想講真話、怕得罪人,再加上因時間和管理上的原因,還存在爭執內容的證據缺失現象。

      5、權益之爭與意氣之爭的雜糅。許多糾紛的發生都與當事人之間的感情沖突有關。所以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往往是斤斤計較、寸步不讓。四、基層工作面臨的困難 1、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缺編專職人員少。1人1所大量存在,造成政府工作人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被動應付。目前,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缺編,鎮政府各部門工作強度越來越多,政府中心工作量大、任務重,要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本職工作和中心工作往往顧此失彼。因此,對于政府工作人員而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上的精力勢必要受到影響。

      2、無經費、補貼偏低,部分基層調解員調解的積極性不高。村調委會的調解員大多由村干部兼任,在工作中絕大多數的調解員能大公無私、公平公正地調處各類矛盾糾紛。但是,由于調解糾紛有的要經過幾次才能調解成功,難以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同時,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方法技巧也有待進一步提高。五、對策及建議 1、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1、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糾紛中的基礎作用。農村矛盾糾紛量大、面廣的特點,決定了只有發揮村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第一道防線”作用,才能切實維護好農村社會穩定。針對當前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調解積極性不高、業務不夠熟悉、指導不到位三個主要問題,一是適當要提高人民調解員調處矛盾糾紛的報酬。二是采取以會代訓、旁聽審判、實地考察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逐步提高調解技能;
      三是強化鄉鎮司法所管理指導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日常工作的職能作用,增加專職調解員的人數。

      3、強化調解組織網絡作用。加強鞏固村民小組、村委會以及鎮政府三級調解組織。對有些矛盾糾紛基層組織更為了解,有更多的發言權,如果能靜下心來,想千方設百計,調解效果會更好,絕大部分矛盾都會消滅在萌芽狀態,因此要抓好基層組織的調解工作。

      3、加強培訓,提高調解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調解人員只有不斷地提高調處矛盾糾紛能力和掌握更多的技巧,才能做到及時、科學地化解矛盾糾紛和突發性事件。因此,要建立多層次的培訓網絡,對調解人員實行崗前培訓、在崗定期輪訓、組織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形式,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

      4、落實人民調解經費,調動其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目前,基層調解人員大部分成員都是兼職干部,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工作經費,部分專職人民調解員沒有基礎性工資。工作報酬低。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到位,在以案定補措施基礎上適當增設專職調解員的基礎性工資,以調動廣大調解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

      5整合資源,協同作戰,形成合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關鍵作用。加強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動機制。要著力把調解優先原則體現解決矛盾糾紛的各個環節中,主動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協調配合。

      一是司法所與公安派出所建立“警司聯調庭”。兩部門優勢互補,對一些治安案件、輕微刑事案件以及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疑難糾紛案件采用依法調解的方式,必然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是綜治成員單位“聯合調解室”。在受理當事人申請前,應告知接受人民調解的好處,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立即進行調解,以消除雙方對抗情緒,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三是 “醫患糾紛,對一些醫療、安全等事故所引發的損害賠償和糾紛,應及時進行處置和化解,防止矛盾激化、擴大。

      6、建立方便、快捷的土地仲裁機制   2010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規定: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部法律的實施將形成便捷、低成本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有效途徑。仲裁機構通過辦案,能夠形成將審理土地承包案件過程變成一次向農民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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